关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资料审核补充资料递交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申请人: 为提高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浙江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技术核查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补充资料递交问题通知如下: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核查涉及到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备案系统上传补充资料电子版本,补充资料纸质版本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 一、邮寄方式。申请人将补充资料纸质版本邮寄至我中心。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39号蓝海时代国际大厦1号楼6B03室 收件人: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综合业务科 电话:0571-81060410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在上传补充资料电子版本的同时上传“补充资料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一致的承诺函”扫描件。待疫情防控结束后送交我中心。 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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